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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防痨协会第五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陕西省防痨协会章程
(2011年12月17日)
来源:管理员  日期:2015-2-2  作者: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是陕西省防痨协会。

  第二条 陕西省防痨协会(以下简称本会)是陕西省防痨科技工作者自愿组成的群众组织,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依法登记注册的学术性、非营利性的法人社会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防痨科技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推动防痨科技事业发展的重要力量。

  第三条 本会宗旨是: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遵守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团结和动员防痨科技工作者,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思想,实施科教兴陕和可持续发展战略,促进防痨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促进防痨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防痨科学技术人才的成长和提高,促进防痨科学技术与经济的结合。反映防痨科学技术工作者的意见,依法维护防痨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全面加强自身建设。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为提高全民科学素质服务,为防痨科学技术工作者服务,推动社会经济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第四条 陕西省科学技术协会是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陕西省民政厅是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本会挂靠在陕西省结核病防治研究所。

  第五条 陕西省防痨协会贯彻国家科学技术工作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的指导方针,弘扬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风尚,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精神,坚持独立自主、民主办会的原则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

  第六条 本会会址:西安市兴庆南路121号省结核病防治所,邮政编码:710048。

 

第二章  任  务

  第七条 开展防痨科技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思想,促进本学科发展,推动防痨重点学科的自主创新。

    第八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弘扬科学精神,普及科学知识,传播科学思想和科学方法。捍卫科学尊严,推广先进的防痨技术,开展青少年防痨知识教育活动,提高全民科学素质。

  第九条 反映防痨科学技术工作者的意见和要求,维护防痨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合法权益,组织防痨科学技术工作者参与对国家防痨技术政策的咨询,并积极提出建议性意见。

  第十条 组织开展科学研究,推荐、奖励优秀论文、著作和科普作品,发现并推荐人才。

  第十一条 编辑出版协会会刊等刊物及其他学术资料。

  第十二条 对防痨工作者开展多种形式的继续教育和培训工作,更新知识提高业务技术水平。

  第十三条 开展民间防痨国际学术交流活动,发展同国外的防痨学术团体和防痨科技工作者的友好交往和学术交流。

  第十四条 承办政府和有关部门委托进行本专业科技项目论证、科技成果鉴定科技文献编审和本专业范围内的其他事宜。

 

第三章  会  员

  第十五条 本会会员有个人会员、团体会员。

  第十六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个人会员:

  1、医师及以上(和其它相当技术职称)的防痨或科技工作者

  2、取得硕士及以上学位的防痨或医学科技工作者;

  3、热心并积极支持本会工作的卫生管理干部及社会人士。

  四、团体会员:

  1、支持协会工作并愿意参加协会活动的机构;

  2、各地市结核病防治、疾病预防控制、医疗机构等;

  3、在结核病防治学术方面或专业上有一定影响的专业防治机构、教学、科研单位或医院及有关团体和单位。

  第十七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秘书处讨论、审核,报告常务理事会批准,由秘书处颁发会员证;

  第十八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推选代表参加陕西省防痨协会会员代表大会,实施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有关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监督;

  五、有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九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有关防痨工作的信息,提供有关资料;

  六、积极为本会筹集资金。

  第二十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二十一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或被剥夺公民权利者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二十二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审议会费收缴标准及办法;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才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才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四年召开一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最长不超过5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召开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陕西省科学技术协会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最多不超过一年。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会人选应是本会会员,在本领域内有一定影响,学风正派并能积极参加协会实际工作的防痨专家、科技工作者和热心支持协会工作的卫生工作领导干部、有关企业领导。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五、决定会员的除名;

  六、决定副秘书长、各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制定本会的中、近期工作计划;

  八、建立各项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必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才能召开,其决议必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才能生效。

  第三十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一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热爱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具有良好的学风和道德品质;

  二、在本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的著名专家、学科带头人或有较大影响的人士;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最高任职年龄(届满时)原则上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任职年龄(届满时)不超过65周岁。秘书长或副秘书长为专职;

  四、热心协会工作、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及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工作作风民主。

  第三十二条 本会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要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应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后,报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担任。

  本会理事长(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和理事长(会长)。

  第三十三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四年。(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四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五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出副秘书长以及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六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上级主管单位按项目拨款:

  三、资助和捐赠;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合法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八条 严格执行国家财会规定,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定期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财务收支状况,接受会员、监事会和有关部门的审计和监督。

  第三十九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条 本会的资产依照国家和社会团体行政主管机关有关规定及本会章程进行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二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因其他原因需注销时,首先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程序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由会员代表大会通过,自社团行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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