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省“十三五”结核病防治规划的通知
来源:防治科 发布时间:2017-11-22

 陕政办发〔2017〕72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陕西省“十三五”结核病防治规划》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8月17日

 

 

 

 

 

 

 

 

 

 

陕西省“十三五”结核病防治规划

 

为进一步减少结核病危害,保护人民群众健康,加快推进健康陕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十三五”全国结核病防治规划》,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规划目标

到2020年,政府领导、部门合作、全社会协同、大众参与的结核病防治机制进一步完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分工明确、协调配合的服务体系进一步健全,结核病防治服务能力不断提高,实现及早发现病人、全程规范诊治和精准签约管理,人民群众享有公平可及、系统连续的预防、治疗、康复等防治服务。医疗保障政策逐步完善,患者负担进一步减轻。肺结核发病和死亡人数进一步减少,全省肺结核发病率下降到50/10万以下。

——报告肺结核患者和疑似肺结核患者的总体到位率达到95%以上。病原学检查阳性肺结核患者的密切接触者筛查率达到95%以上。肺结核患者病原学阳性率达到50%以上。以市为单位开展耐多药肺结核诊治工作覆盖率达到100%,耐多药肺结核高危人群耐药筛查率达到95%以上。

——肺结核患者成功治疗率达到90%以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肺结核患者家庭签约规范管理率达到90%以上。

——学生体检结核病筛查比例明显提高,高中、大学以及寄宿制中学新生入学体检结核病检查率达到90%;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的结核病检查率达到90%以上。公众结核病防治核心知识知晓率达到85%以上。

——所有市级定点医疗机构具备开展药敏试验、菌种鉴定和结核病分子生物学诊断的能力。所有县级定点医疗机构具备痰涂片和痰培养检测能力。70%的县(市、区)具备开展结核病分子生物学检测能力。

——实现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制度与公共卫生项目的有效衔接。增加抗结核药品供给,提高患者门诊和住院医疗费用保障水平,减少患者因经济原因终止治疗,减轻患者负担,避免因病致贫、因病返贫。

二、防治措施

(一)完善服务体系,提高防治能力。

1.推进专病专防策略。加强结核病服务网络建设,深化新型结核病防治管理模式,建立联动机制,完善和细化疾控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职责职能,实现防治工作各个环节的有效衔接,形成各方分工明确、协调配合的服务体系。确定并公布省、市、县三级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积极改善诊疗条件,建立达到呼吸道传染病诊疗和防护条件的结核病门诊、病区和实验室。继续开展结核病示范区建设,探索有效的结核病筹资、分级诊疗、管理新技术、防治新模式,建立结核病防治可持续发展机制。

2.加强防治队伍建设。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负责结核病防治工作。加强人员培训和防护工作,定期开展免费体检,提高防治人员服务能力,降低防治人员结核病感染率。落实传染病防治人员卫生防疫津贴政策,对工作期间患结核病的防治人员按规定给予治疗和相应的工伤或抚恤待遇。建立健全结核病防治工作考核激励机制,在职称晋升、继续教育、人才培养等方面向防治人员倾斜,定点医疗机构承担结核病诊治任务的人员待遇不得低于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

3.加强实验室能力建设。省、市、县三级定点医疗机构要建立相应职能和符合生物安全防护要求的结核病实验室,配备专职技术人员,推广应用新的分子生物学检测技术,提高病人细菌学确诊率。县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要具备结核病痰涂片检测、痰培养检测及结核病分子生物学快速诊断能力,市级定点医疗机构要具备药敏试验、菌种鉴定能力,省级结核病参比实验室要建成技术检测、科研教学和人员培训中心。将定点医疗机构结核病实验室纳入全省结核病实验室网络管理,加强质量控制,不断提升工作水平。

(二)完善发现策略,提高发现水平。

1.多种途径早期发现患者。医疗机构在诊疗和健康体检工作中,加强对有咳嗽、咳痰两周以上或痰中带血等肺结核可疑症状者的排查,发现肺结核疑似患者要及时转诊到当地定点医疗机构进行规范诊治,并及时报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主动搜寻可疑症状者,对发现的肺结核可疑症状者要直接转诊到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排查和诊治。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加强对网络报告的肺结核患者疫情追踪核实工作。

2.开展重点人群主动筛查。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相互配合,对病原学检查阳性肺结核患者的密切接触者、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65岁以上老年人、糖尿病患者等结核病重点人群进行主动筛查;将结核病检查纳入学校新生入学、监管场所(监狱、看守所、拘留所、收容教育所、强制隔离戒毒所、强制医疗所等场所)入监(所)和流动人口聚集的重点行业入职等健康体检项目,早期发现传染源。疫情高发的县、乡、村要开展肺结核的普查。

3.及时发现耐多药肺结核患者。将耐多药结核病防治工作纳入结核病防治规划,积极开展耐多药防控工作,及早发现耐多药患者。县级定点医疗机构负责对所有肺结核患者进行痰涂片和痰培养检测,对病原学阳性肺结核患者和耐多药肺结核高危人群进行耐药筛查,并将耐多药肺结核疑似患者转至市级定点医疗机构进行耐药检测和诊断。积极推广耐多药快速检测技术,缩短诊断时间。继续开展耐药结核病监测工作,掌握结核病的流行传播规律和菌株的遗传变异情况,做到早期预测预警,优化防治政策。

(三)规范诊疗行为,提高服务水平。

1.推行结核病分级诊疗模式。建立结核病定点诊疗、双向转诊、上下联动、基层康复管理的分级诊疗制度,医疗机构发现疑似肺结核病人要及时报告并转诊到当地定点医疗机构进行诊治。县级定点医疗机构主要诊治普通肺结核,市级主要诊治耐多药和县级转诊的疑难重症肺结核,省级主要收治基层转诊的特殊病例。病人病情稳定后,要转回县级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后续治疗,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家庭签约健康管理服务,确保患者接受全疗程规范治疗。基本实现普通肺结核患者诊治不出县,耐多药和疑难重症肺结核患者不出市。

2.实施结核病诊疗规范。定点医疗机构要根据肺结核门诊诊疗规范、临床路径和结核病防治工作规范等有关技术指南的要求,对肺结核患者进行合理检查,规范治疗。建立完善的肺结核病人诊治、登记报告、病案信息录入、院内转诊、随访和家庭签约健康管理服务等工作机制,推广使用固定剂量复合制剂(FDC),为转诊患者建立绿色通道。注重发挥中医药在结核病治疗、康复中的作用。加强对定点医疗质量监管,规范医务人员诊疗行为,落实定点医疗机构诊断检查、处方点评、抗结核药品使用、辅助用药等跟踪监控制度。

3.规范耐多药患者诊疗和管理。定点医疗机构要规范耐多药肺结核患者的住院治疗,设立单独的耐药病房,做到一人一室,避免发生交叉感染。开展患者心理关怀教育,出院后纳入门诊登记管理,并转回当地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落实好后续治疗管理和随访复查工作。各地可因地制宜设立耐多药患者住院隔离治疗点,对病情平稳但仍具有传染性的患者可进行规范的住院隔离治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对耐多药肺结核登记管理、诊疗随访和全疗程督导服药进行监控指导。

4.加强儿童结核病和传染性肺结核防治。指定专门儿童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对儿科医生开展结核病防治技术培训,规范儿童结核病的诊断和治疗服务,对传染性肺结核患者的儿童密切接触者中发现的潜伏期感染者进行重点观察,提高卡介苗接种覆盖率和接种质量。原则上对传染性肺结核患者实行传染期内住院隔离治疗,放宽住院日期,待传染性基本消失后,进行居家治疗,减少对公众的传播。定点医疗机构要落实结核病感染控制措施,防止院内交叉感染。

5加强结核病医疗质量控制。卫生行政部门要将结核病诊疗纳入医疗质量控制工作体系,建立结核病医疗质量管理工作机制,根据本地实际,制定结核病医疗质量管理相关制度、规范和具体实施方案。省级由省结核病院牵头组织有关专家,定期对全省结核病诊疗质量进行评估;各设区市成立结核病诊疗质量控制专家组,对本地区结核病诊疗质量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作为对定点医疗机构评价的重要依据。

(四)采取综合措施,防控重点人群。

1.加强结核菌/艾滋病病毒双重感染防控。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患者进行结核病筛查,在艾滋病流行重点县(市、区),对结核病患者提供艾滋病病毒检测服务。负责结核病和艾滋病诊疗的定点医疗机构要建立健全合作机制,共同做好结核菌/艾滋病病毒双重感染的筛查、诊治和管理工作。

2.强化学校结核病防控。教育、卫生等部门要加强合作,建立定期例会和信息通报制度。建立校长、校医、班主任三级传染病防控责任体系,全面落实新生入学结核病筛查、因病缺课登记、病因追踪、健康教育等综合防控措施。加强日常散发病例的早期发现和诊疗管理,开展肺结核患者密切接触者筛查,及时采取相应防控措施,防止学校出现聚集性疫情。进一步加强学校结核病疫情监测和处置,为学校开展结核病防控工作提供专业培训、技术指导。

3.加强流动人口结核病防控。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做好流动人口结核病患者的诊断、报告、转诊追踪、信息登记和治疗、随访管理等工作。对跨区域治疗的患者,做好信息衔接。做好基本医保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加强流动人口聚集场所的宣传教育,提高流动人口结核病防控意识和能力。

4.加强监管场所羁押人员结核病防控。开展入监(所)体检结核病筛查和日常监测,落实肺结核患者治疗管理,将出狱(所)尚未治愈的肺结核患者,监管场所应当及时转诊至患者居住地的定点医疗机构完成后续治疗。

(五)推行家庭签约,加强病人管理。

推行结核病患者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制度,并将服务质量纳入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考核内容。完善由定点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村医组成的服务团队,明确团队工作任务、工作流程、制度规范、成员职责,提供全疗程的健康管理服务。鼓励使用移动互联网等新技术为患者开展随访服务,提高患者治疗依从性。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的管理、培训、技术指导和督导,强化责任意识和服务水平。定点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做到患者转诊、追踪、治疗管理等工作全程无缝衔接。

(六)完善保障政策,减轻患者负担。

最大限度发挥基本医保对肺结核患者的保障作用,将临床必需、安全有效、价格合理、使用方便的抗结核药品纳入基本医保支付范围。将肺结核(包括耐多药肺结核)纳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种支付和报销范围,门诊报销比例不低于70%。将符合条件的贫困肺结核病及耐药肺结核患者纳入精准扶贫对象和医疗救助范围,治疗费用按规定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支付后,给予医疗救助,患者自付比例不超过医疗总费用10%,切实降低肺结核患者就医负担,避免患者家庭发生灾难性支出而因病致贫返贫。充分发挥社会组织特别是慈善机构等社会力量的作用,开展对贫困肺结核患者的关怀和生活救助。

(七)加强信息整合,提高使用效率。

依托全民健康保障信息化工程,提高结核病信息管理系统的及时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规范结核病信息报告。将定点医疗机构纳入国家结核病防治信息管理系统,及时掌握肺结核患者登记、诊断治疗及随访复查等情况。结合区域人口健康信息平台建设,利用定点医疗机构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现有信息系统收集数据,加强信息整合。逐步实现结核病患者筛查、转诊追踪、诊断治疗、随访复查、治疗管理等全流程信息化管理,实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基本医保经办机构之间信息共享。利用远程医疗和远程教育网络,开展结核病防治技术指导和培训。

三、部门职责

(一)省卫生计生委:发挥省防治重大疾病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的统筹协调作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组织实施本规划并开展监督评估;加大贫困地区结核病防治力度,对农村贫困结核病患者进行分类救治;将结核病防治作为传染病防治监督执法的重要内容;完善结核病防治服务网络,加强专业队伍建设;建立健全结核病防治信息管理和共享机制。

(二)省委宣传部、省新闻出版广电局:配合省卫生计生委开展结核病防治工作公益宣传,大力普及结核病防治知识。

(三)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加强结核病防治机构等专业公共卫生基础设施建设,改善结核病防治设施条件。

(四)省教育厅:负责加强学校结核病防治知识宣传教育,组织落实新生入学体检等学校结核病防控措施,创建良好学校卫生环境。督导学校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指导下做好疫情报告,严防结核病疫情在校园内蔓延。

(五)省科技厅:负责加大抗结核病疫苗、诊断试剂、治疗药物和方案等领域新技术的研究。将结核病防治知识宣传纳入科普宣传工作计划。

(六)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组织协调抗结核病药品、试剂的生产供应,完善相关产业政策,支持企业加快技术改造,增强抗结核药品的创新和生产能力。

(七)省公安厅、省司法厅:负责会同省卫生计生委对监狱、看守所、拘留所、收容教育所、强制隔离所、强制医疗所等监管场所的被监管人员开展结核病检查和治疗管理。将结核病防治知识纳入对监管场所民警和医务人员的岗位培训和教育内容,纳入被监管人员的入监(所)和日常教育内容。

(八)省民政厅:负责按照相关社会救助政策,将符合条件的结核病患者纳入救助范围,给予基本生活救助和医疗救助。

(九)省财政厅:根据结核病防治需要、经济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合理安排补助资金并加强资金监管,保障防治工作开展,切实减轻肺结核患者就医负担。

(十)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卫生计生委负责完善结核病医保政策,推行医保支付方式改革,提高患者医疗保障水平。将结核病防治知识纳入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内容。

(十一)省扶贫办:加大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已治愈的、有劳动能力的结核病患者的扶贫开发支持力度,做到精准帮扶、无一遗漏。

(十二)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加强对抗结核药品的审批和监管,完善抗结核药品的抽验机制,保证抗结核药品的质量。

(十三)省物价局: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合理制定结核病诊疗服务项目价格,推进结核病诊疗适宜技术的临床应用。

(十四)省中医药管理局:负责指导各地区运用中医药技术方法在结核病诊疗中发挥作用,组织开展中医药防治结核病研究,发挥中医药在防治耐多药肺结核等方面的优势。

(十五)省红十字会等社会团体:负责为贫困结核病患者提供人道主义救助,开展健康教育和人道关爱活动。

(十六)陕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加强口岸结核病防治知识宣传教育,组织落实口岸结核病疫情监测和管理工作。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进一步提高对结核病防治工作重要性和长期性的认识,加强对结核病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把结核病防治作为重要民生工作,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政府目标管理考核内容,结合本地实际制订具体实施方案和年度工作计划。各部门要及时制订细化配套措施,指导督促地方落实各项防治责任,完成好规划任务。

(二)保障药品供应。各地要完善药品采购管理,根据药品特性和市场竞争情况,实行分类采购,确保采购药品质量安全、价格合理、供应充足。鼓励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联合采购,降低抗结核药品采购价格。对临床必需、市场价格低、供应量小的抗结核药品实行集中挂网,由医院与企业议价采购,保证治疗用药需求。加强抗结核药品质量抽检,重点加强固定剂量复合制剂和二线抗结核药品注射制剂质量控制。规范抗结核药品临床使用,加强抗结核药品不良反应报告监测和管理。

(三)加强宣传教育。各地、各部门要充分发挥“12320”公共卫生热线、微博微信等宣传平台作用,大力开展宣传工作,不断提高防控水平和全民健康素养。以世界防治结核病日为契机,集中开展宣传活动。深入开展百千万志愿者结核病防治知识传播行动,把结核病防治知识纳入中小学健康教育内容。对结核病患者及其家属、密切接触者和结核菌/艾滋病病毒双重感染者、学生、流动人口、老年人、糖尿病患者等重点人群,有针对性地开展宣传教育。

(四)强化督导评估。各地要将规划工作目标和任务层层分解到具体部门,组织对本地结核病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并通报检查结果和监督工作改进情况。引入第三方机构参与考核评价,探索将考核结果作为财政投入、医保支付、职称评聘等重要依据。省卫生计生委要会同有关部门不定期的对各地执行规划情况进行检查和通报,并于2020年组织开展评估,结果报省政府。